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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里有负面评价,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吗?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里

若包括对员工的负面评价

员工能申请用人单位赔偿吗?

下面就跟着工妹儿一起

来看看本次的案例吧!


案例回顾


ONE

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研究院”)是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原告的毕业学校某大学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同意录取原告。

原告于2008年6月入职研究院,双方签订了从2008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岗位是科研设计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再次签订从2011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岗位是技术管理工作,执行综合工时制。


2016年4月8日,原告与研究院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约定:双方于2016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保证不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载明,“兹有我单位职工李某(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于2016年3月30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粤劳人仲案字[2017]4031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实、不当叙述导致的失业损失176272元(自2016年3月30日起算,暂以两年计,以具体仲裁、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法院认为


TWO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与研究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注销原告注册在其名下的一级建造师的证书而出具给住建管理中心的,其内容表述与原告与研究院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表述一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实不当叙述导致的失业损失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不能就业,要求被告赔偿失业损失无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且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故李某要求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THREE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FOU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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